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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教通[2009]421号 |
| 关于做好高中阶段学校民族 团结教育课程教学工作的通知 |
| 各市州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教民厅[2008]9号,以下简称《纲要》)、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在学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通知》(教思政[2009]10号)以及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学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教通[2009]411号)精神,为进一步抓好我省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落实民族团结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要求,现就我省高中阶段学校民族团结教育课程教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程设置。按照《纲要》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中阶段学校要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框架内,作为地方必修课程,从今年秋季起,普通高中1-2年级、中等职业学校1-2年级要全面开课。 二、课时安排。按照《纲要》规定,必须保证民族团结教育课程的时间安排,高中阶段普通高中1-2年级每学年要保证8-10个学时,中等职业学校1-2年级每学年要保证12-14个学时。同时,要根据我厅下发的《方案》要求,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主题活动,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到每一个班级、覆盖到每一个学生,贯穿于学校教学、育人全过程。 三、评价考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科学的民族团结教育评价方案,加强对教学效果的考查考评工作,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考试和高考范围,且试题分值不低于政治科目分数的15%,切实保障学校民族团结教育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四、教材配备。使用国家统一教材《民族理论常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纳入我省必修课教材管理,由学生购买,按人手一册,由学校统一向当地新华书店征订。按教育部有关精神,因《民族理论常识实践教育》正在编写和审定中,为保证中职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正常开展,在该教材正式审定出版前,各中职学校暂使用普通高中的《民族理论常识》。请各市州教育局按要求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做好教材配备工作,力争今年10月底以前教材配备到位。 五、教师培训。按教育部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组织教师从事民族团结教育的专业培训。国家和省将培训民族团结教育的骨干教师。国家和省培训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六、义务教育阶段民族团结教育课程教学工作专文通知。 各市州接此通知后,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加大对学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今年秋季我省高中阶段学校民族团结教育课堂教学有序实施。各市州教育局要于10月底以前,将各地高中阶段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实施情况书面报告我厅民族教育处。联系电话:0731-84712883(传真)。 二OO九年九月十五日 |

